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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中小学食堂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2013-11-30 07:00:00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教〔200721号)及《关于全区中小学学生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教财基〔20105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食堂管理,现重申中小学食堂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规范食堂管理

(一)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建立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由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财务收支、食堂饭菜价格与管理工作,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总务部门作为食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设专人负责食堂管理工作。

(二)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允许将中小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创收”解决教育经费不足、提高教师福利。

二、加强食堂管理,规范食堂财务核算

(一)中小学校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支出,实行专帐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含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不得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向学生收取伙食费,月末按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确认食堂收入,实行按期(月或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二)中小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成本支出,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作为食堂成本,严把支出关,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食堂成本主要包括有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以及管理费用,具体如下: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和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

3.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学生食堂设备折旧。

4.管理费用。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用品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设备维修费等。

(三)中小学校食堂必须设置财务收支公开栏,定期公开账务。原料采购、饭菜价格等必须当日公开;食堂财务收支要日清月结,月末公开。从维护学生利益出发,学生食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饭菜定价应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确保学生的合法利益。

三、自查自纠,严肃纪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关于中小学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校食堂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学校食堂的监管。请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437日前将本县(区、开发区)、本学校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2809068,电子邮箱:jyjjjs@163.com)。

(二)春季学期开学后,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县区、开发区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进行抽查。对经自查自纠后仍发现问题的,除要求立即整改外,还要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南宁市教育局

20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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