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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通知

作者:南宁市教育局 点击: 发布时间:2014-03-11 19:09:48
 

局机关各科室、二层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我局重大教育决策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重大教育决策程序制度》、《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

2012929


 

南宁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重大教育决策程序制度》、《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

第四条  各职能科室、各二层机构(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教育发展,涉及面广,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教育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制订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其他需由本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决策一般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决策结果。

第八条 决策事项、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报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二章  决策调研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在做出决策前,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并对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对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等方面做出风险评估。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门研究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决策的以下方面实施: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三)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

(四)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程序是否正当、便于操作。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分析收集资料信息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提出对存在风险的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作为是否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风险评估,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并分析各备选方案的利弊。

第三章  征求意见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决策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意见反馈汇总、意见分歧协调和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材料。

(一)涉及局内部科室职能的,应当征求各科室的意见;

(二)涉及各级各类学校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三)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涉及重大民生事项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决策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以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制定说明、主要依据等。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大小确定调查对象的范围、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十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决策内容和参会人员的特点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和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等材料至少提前2日送予参会人员。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听证是指做出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条  起草阶段,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实施,并草拟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会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公众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名额及确定名额的方式、听证会参加人享有的权利和听证会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应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听证代表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二)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教育系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五)本局法律顾问。

本条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本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本条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由本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四条  听证代表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听证代表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延期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参与听证会所必要的信息;

(二)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质询和提问;

(三)向主持人提交论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关于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材料(保密事项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与听证人员名单;

(二)拟作出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实参加人员,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并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二)本局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本局决策发言人答辩;

(五)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会笔录应交听证代表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基本情况;

(二)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四)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本局应将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三节  咨询论证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专家咨询会、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三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并形成咨询论证书面意见。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决策草案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调研报告(含风险评估)、征求意见汇总及意见协调处理说明、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材料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决策事项是否在本局法定权限内;

(二)草案涉及的行政程序和实体内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与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协调、衔接。

第三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相关咨询或者论证。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科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一)决策的依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审查通过的意见。

(二)存在超越权限、程序违法、决策内容违法或者制度措施不合理等问题的,提出建议修改完善决策草案的意见。

(三)决策内容涉嫌重大违法的,提出建议终止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集体决定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

第四十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报告送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印刷决策事项报告、整理议题、安排会议、提前告知各位局领导会议讨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报告包括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及意见协调处理说明、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决策起草部门负责人就决策事项向会议作说明。局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决策事项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者其他决定。

第四十二条  集体讨论后,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六章  决策效力

 

第四十三条  决策的效力自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决策失效:

(一)决策事项与新的决策相冲突的部分,自动失效;

(二)决策事项与新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冲突的部分,自动失效;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条件消失,或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决策任务完成,自动失效;

(四)决策事项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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